关于在水一方B区二期一标段工程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建)罚字( 2021 )第(0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秦皇岛凯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孔繁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2570088622C
事由:
秦皇岛凯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海港区北港大街以北、民族路以东在水一方B区二期一标段工程存在:施工工地西侧堆放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造成扬尘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23日,秦皇岛凯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西港路以西、先锋路以东、滨河路以北在水一方B区二期一标段工程,经河北省第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与秦皇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施工工地西侧堆放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造成扬尘的违法事实。
违法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之规定。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一款: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从重行政处罚”第二款: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属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1年4月23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关于蓝图挚爱嘉园小区1-4号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建)罚字( 2021 )第(0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建军
身份证号码:
130323198607013614
事由:
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蓝图挚爱嘉园住宅小区1-4号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建军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19日对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抚宁县杜庄镇杨家山村、秦青公路西侧、大道小学西的蓝图挚爱嘉园住宅小区1-4号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部分住宅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罚字2021第001号),给予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150.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经查实,康建军是蓝图挚爱嘉园住宅小区1-4号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康建军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情形,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康建军处以拾万伍仟三百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1年4月25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关于蓝图挚爱嘉园小区1-4号工程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建)罚字( 2021 )第(0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员王鹏
身份证号码:
130323198209253639
事由:
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蓝图挚爱嘉园住宅小区1-4号楼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直接负责人员王鹏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19日对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抚宁县杜庄镇杨家山村、秦青公路西侧、大道小学西的蓝图挚爱嘉园住宅小区1-4号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部分住宅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罚字2021第001号),给予秦皇岛市蓝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150.4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经查实,王鹏是蓝图挚爱嘉园住宅小区1-4号楼单位直接负责人员。
违法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康建军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情形,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王鹏处以壹拾万伍仟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1年4月25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关于金龙和玺花园(地块八)工程的行政执法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建)罚字( 2021 )第(0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郭新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715865796H
事由:
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北戴河区站南大街南侧、海北路东侧的金龙和玺花园(地块八)工程,存在:2020年12月8日,8#楼电梯坑正在开挖土方,未执行重度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措施(2020年12月6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环境管理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隐患造成扬尘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8日,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北戴河区站南大街南侧、海北路东侧的金龙和玺花园(地块八)工程,河北省第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检查发现存在扬尘违法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工程存在:2020年12月8日,8#楼电梯坑正在开挖土方,未执行重度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措施(2020年12月6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环境管理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隐患造成扬尘的违法事实。
违法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处罚类型:
罚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从重行政处罚”第二款: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属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通知)日期:
2021年2月25日
实施机关: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